互联网之个人隐私探讨2012/12/29
互联网,是现实之外的一个虚拟世界。有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指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的中国公民规模已达到5.13亿。仅在中国就有如此多网民使用虚拟的身份在网络中活动,互联网的影响力可见一斑。在于此同时,虚拟世界却在深刻地影响着现实世界:有人享受着网络冲浪乐趣,也有人却利用如此便利的平台发布欺诈信息、人身攻击、散布谣言或者充当网络水军。
其实,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早就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加强网络信息保护与维护网络安全势在必行,也是广大网民们早就想要的维护自己身利益的手段。“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立法保护网络公民隐私,势在必行!”等呼声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而就在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些行为都被明确为非法行为,为网络信息安全树起了一道屏障。其中,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在得知决定通过后,不少民众希望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同时,有网民表示希望此次出台的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能具有可操作性,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各政府部门、网络企业和公民要多方共同努力。在网络上,保护公民权益免受非法侵害、保障国家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应不断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还需要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效管理网络,做到执法必严。网络运营商、信息服务商等各类互联网企业要履行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依法办网、诚信办网、文明办网。公民在网上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自觉维护网络秩序,遵守法律法规。
不过亦有网民表示:“出台该决定只是开始,后面还要进行一步一步地完善,而且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那么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通过,到底能否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想,除去网民心中的真正忧虑疑惑呢?相信假以时日,答案自然会出现在各位心中。